迷你橋牌 兒童經驗點辦法

第一條:臺北市體育會橋藝委員會(以下稱為本會)為推動迷你橋牌運動、管理經驗點記錄,作為參加有資格限制比賽或昇等測驗考試資格之依據,訂定經驗點頒給辦法。

第二條:本會負責掌理經驗點制度之推行,其主要任務:一、訂頒及修訂經驗點辦法。二、管理經驗點記錄。三、 協助全國各地區競賽經驗點核發及登記作業。

第三條:經驗點發放分級表

競賽等級 類型 舉辦次數限制 賽員資格限制 經驗點(名次等級/比例)
特優 優等 甲等 其他
100 ~ 88 % 88 ~ 75 % 75 ~ 50 % 50 ~ 0 %
練習賽 班級賽 每15小時課1次 5 3 2 1
校內賽 每學期1次
週末賽 需跨校舉行
縣市賽 一般組 每縣市4次/年 12 8 5 3
入門組 每縣市4次/年 學習迷你橋牌半年以內或經驗點10點以下者 8 5 3 2
全國賽 一般組 每縣市1次/年 20 12 8 5
入門組 每縣市1次/年 學習迷你橋牌半年以內或經驗點10點以下者 12 8 5 3

第四條:參加雙人式競賽,賽員如未全程出賽時,主辦單位需取消該賽員經驗點得點資格。

第五條:參加論隊式競賽,賽員如全程出賽牌數未達總牌數之1/3時,主辦單位需取消該賽員經驗點得點資格。

第六條:各項競賽請於賽前提出申請,並於競賽結束2周內將賽員名單及名次總表送交本會登記經驗點。

第七條:本辦法於中華民國95年1月1日起實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