迷你橋牌 兒童經驗點辦法
第一條:臺北市體育會橋藝委員會(以下稱為本會)為推動迷你橋牌運動、管理經驗點記錄,作為參加有資格限制比賽或昇等測驗考試資格之依據,訂定經驗點頒給辦法。
第二條:本會負責掌理經驗點制度之推行,其主要任務:一、訂頒及修訂經驗點辦法。二、管理經驗點記錄。三、 協助全國各地區競賽經驗點核發及登記作業。
第三條:經驗點發放分級表
| 競賽等級 | 類型 | 舉辦次數限制 | 賽員資格限制 | 經驗點(名次等級/比例) | |||
| 特優 | 優等 | 甲等 | 其他 | ||||
| 100 ~ 88 % | 88 ~ 75 % | 75 ~ 50 % | 50 ~ 0 % | ||||
| 練習賽 | 班級賽 | 每15小時課1次 | 無 | 5 | 3 | 2 | 1 |
| 校內賽 | 每學期1次 | 無 | |||||
| 週末賽 | 無 | 需跨校舉行 | |||||
| 縣市賽 | 一般組 | 每縣市4次/年 | 無 | 12 | 8 | 5 | 3 |
| 入門組 | 每縣市4次/年 | 學習迷你橋牌半年以內或經驗點10點以下者 | 8 | 5 | 3 | 2 | |
| 全國賽 | 一般組 | 每縣市1次/年 | 無 | 20 | 12 | 8 | 5 |
| 入門組 | 每縣市1次/年 | 學習迷你橋牌半年以內或經驗點10點以下者 | 12 | 8 | 5 | 3 | |
第四條:參加雙人式競賽,賽員如未全程出賽時,主辦單位需取消該賽員經驗點得點資格。
第五條:參加論隊式競賽,賽員如全程出賽牌數未達總牌數之1/3時,主辦單位需取消該賽員經驗點得點資格。
第六條:各項競賽請於賽前提出申請,並於競賽結束2周內將賽員名單及名次總表送交本會登記經驗點。
第七條:本辦法於中華民國95年1月1日起實施。